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5执458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4日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64955B。

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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