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25执458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4日生,住湖南省。
被执行人: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工业园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79064955B。
法定代表人:陈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市城市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00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梅钰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