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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703民初5427号 原告:**,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多湖街道望府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臻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至臻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各类证书、**、并在相关网站、平台予以注销,同时履行协助办理转移手续。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被告以10000元/年的价格使用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后被告利用原告证书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B证等并在相应网站及部门注册。2017年5月到期后,由于证书对被告产生利益,被告拒绝归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以各种借口不断拖延,甚至不接电话,继续非法占有、使用原告证书获利,严重侵害原告的权益。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公司信息资料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网站信息、《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类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挂靠在被告处的事实。 4、银行明细一份,证明被告转账给原告费用的事实。 被告至臻建设公司辩称:1、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2、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二级建造师的二年挂靠费用18000元。双方没有签订过建造师挂靠合同,只是每年有口头的使用协议。因此,被告已经根据同行业的市场价支付了对应的挂靠使用费,因每年的市场行情价有波动,第二年原、被告双方协议确认的使用费为8000元。原告收取了费用之后,当时原告并没有提出意见。3、根据建筑行业的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的口头建造师证挂靠使用协议系无效合同,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到公共安全,挂靠行为严重损害了基本操作规范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所产生的收益应予以没收。因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主张60000元的损失更是无稽之谈,原告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因此不存在被告向原告赔偿10000元/月共计6个月损失的事实。其次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及时间的确定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违约之赔偿及侵权赔偿,原告不存在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至臻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金华银行网上交易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已支付原告2015-2016年度的挂靠费10000元的事实。 2、杭州银行入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原告支付2016-2017年度挂靠费8000元的事实。 3、网页信息二页,证明被告现有的注册人员并不包含原告,被告虽然以原告的名义进行注册登记,但是被告没有实际使用原告的注册建造师证的事实。 根据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并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4年5月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2015年5月,原告与被告至臻建设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挂靠至被告公司名下,并将原告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交给被告保管和使用,由被告每年支付原告相应的证件使用费,但双方对具体的金额未作明确约定。此后,原告将其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交给被告保管和使用,之后被告利用原告的证书取得了相应的注册证书、**、B证等并在相应网站及部门注册。期间,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支付原告使用费10000元,于2017年1月22日支付原告使用费8000元。另查明,原告自2013年至今一直在遂昌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原告实际未向原告提供过劳务或咨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技术专业性很强,需要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认真负责地对待,为此,我国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均有严格的准入和特别许可制度。 本案原告具有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其将上述证书放于被告处,由被告注册,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提供劳务,事实上为注册建造师证书的借用关系,原告将证书等放在被告处是为了以此获得报酬。该种行为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同时,被告持有原告的证件、**等无合法依据,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由被告协助办理证书的变更注册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证书》、执业资格**、B证等,并在相关网站、平台予以注销,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证件的转移注册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与被告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各承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申请执行时效二年 代书记员 陈 丹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