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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03民初1480号 原告:**1,男,200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法定代理人:**2,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被告: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望府街888号北三楼304-3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1与被告金华市至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1负担。 审 判 员 *** 二○一七年六月八无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