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342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晓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