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2085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雅娣,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梦婷,女。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亦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金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