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执4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执行***与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闵劳人仲(2018)办字第692号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56339.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红兵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昺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