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668**与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3668号
原告:**,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舜杰路508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炎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上***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知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