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14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泽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
被执行人:湖南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武李铭。
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泽邦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22日经本院,该案(2019)湘0103民初125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钢材款、利息等各项款项共297389元、诉讼费用7897元、律师费49714元、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675元,以上合计3906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泷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6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