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622执保21号
申请保全人贵州追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黔0622民初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元。该案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结果如下:
已冻结被保全人中国银行繁昌支行营业部178253570406账户内的存款444.97元,工行安徽省芜湖中山路支行13×××32账户内的存款8.08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支行12×××11账户内的存款5267.46元,浦发芜湖中江支行80×××28账户内的存款12882.00元。前述账户冻结限额均为66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共计18602.51元。
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622执保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