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234号
原告:***,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丈夫),男,住桂林市秀峰区。
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龙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690481265。
法定代表人:艾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汤立路201号院1号楼8层2单元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7303408E。
法定代表人:张金洪。
被告: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6号院22号楼3层301内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3ELR69。
法定代表人:梁凯。
被告:梁凯,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梁帅,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与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凯、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0元;2.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期间产生的利息77159.86元;3.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按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15.4%计算)从2019年9月4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梁帅、梁凯、**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梁帅结识,其以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兼实控人的身份向原告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形势及投资项目等基本情况。在被告梁帅及公司高管李晓靖的推荐下,原告选择出借资金给项目公司—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9年7月2日,原告选择将2300000元的借款转账至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标注了该笔款项的性质为“借款”。高管李晓靖在确认收到借款后将协议合同以邮寄形式向原告发出,原告共计收到4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4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时间,出借人***及借款人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但提供金融网络借贷信息和出借撮合服务的公司却变成了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而被告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了发送短信,内容显示原告的2300000元借款已到期,如需再次出借,可以登录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官网进行操作。原告在高管李晓靖的远程指引下提交了“提现申请”,但至今没有提现成功。原告没有掌握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只能向中介平台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接受借款的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催要,并多次联系梁帅及高管李晓靖要求偿还,但均未果。被告梁帅多次向原告承诺会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同阶段的公司财产交割情况、兑付情况,表示公司一有钱便会尽快偿还,其也承诺会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债务。2019年10月24日,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承诺在2019年11月底前偿还原告的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也会分批支付。从2019年10月起,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发布《良性退出兑付方案》和《兑付公告》,作出会按时支付出借人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承诺。被告梁帅向原告表明其与被告梁凯、**是三兄弟,均从东北地区来到北京发展事业,是同一团体。原告认为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P2P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被告梁凯作为百汇融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梁帅及**作为网络借贷中介服务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均应对本案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答辩称,1.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原告从不相识,从未签订过任何合同,也未收到过原告的出借资金,原告主张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电子签章系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的,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从未在任何《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上盖章,也从未在任何网络或任何制作电子印章的机构申请电子印章。对于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伪造印章的行为,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向安徽省×××局报案,×××局已出具《立案告知书》决定立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2.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伪造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和印章,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应中止审理,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据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了解,原告只是众多受害人之一,从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局报案中的受害人2人到如今的60余人,投资受害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已涉及北京、安徽、广西乃至全国各地,规模庞大,金额特别巨大。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3.根据×××局涉众型经济案件报案平台显示,北京寅丰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21年1月27日由北京市×××局立案侦查。2021年5月14日,涉案公司实控人梁某等3人已被×××局抓获并刑事拘留。本案应当驳回立案申请或案件审理,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机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被告芜湖红花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向北京市×××局调取的《立案决定书》和《拘留通知书》,发现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7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4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0元,退还原告***1460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蒋湘华
人民陪审员 周 祥
人民陪审员 蒋增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宾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