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105民催41号
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公告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丢失的票号为31300051/44858287,出票人为郑州航空港区***图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20万元,付款行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出票日期2018年01月10日,到期日期2018年7月1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