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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执保55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0年月日生效的(2018)皖0103民初7707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铜陵义安路支行的账户12×××44存款24293.8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 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