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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03民初7707号之二 申请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大杨镇产业园内大创路与新台路交叉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7217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北端951号15栋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8522821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皖0103民初7707号民事裁定,冻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虹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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