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置地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850号
原告:华润置地投资(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9476691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华丰路******楼**。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宇佳,天津恒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688364494),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津**长青科工贸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马晓曦,经理。
原告华润置地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诉称,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署《天津市华润橡树湾项目苗木屯植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供应苗木、提供苗圃场地并负有屯植、养护等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据被告的付款申请以及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共计527950元。苗木入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养护义务,导致培育苗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原告使用要求,故原告并未使用该等苗木。经原告实地勘察,被告苗圃内的苗木已经全部死亡无法使用,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被告发送《关于天津华润橡树湾项目以及天津双港新家园香薇邸项目的终止并清理与结算的告知函》要求合同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价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返还上述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天津市华润橡树湾项目苗木屯植工程合同》于2020年6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527950元及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3日,共计2766.61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书第13.1条约定:“甲乙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或履行有异议,则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雇主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12.1条约定,本合同雇主的通讯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路××大厦××层,本合同一切书面通知均以前述约定为通讯地址。由此可见,双方就管辖条款达成合意,是基于双方确认雇主,即原告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和平区××事实,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原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宇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帅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