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332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14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下事项: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工程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96655.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3年5月15日、7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商业保险信息、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信息;
机动车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查封众多且暂不具备扣押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查封措施;
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金额196655.5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96655.50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亚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