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8368号
原告:重庆鑫玉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道***98号附8号2栋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高峰路东(北仓苗圃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辰昌路2936号。
负责人:**。
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清大博雅园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固安县京开路西侧工业园区2号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鑫玉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
重庆鑫玉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原告清偿票据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2月2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2.天津市花苗木服务中心、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诉请第1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以背书转让形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20万元,出票人、承兑人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2月2日。原告在2022年2月2日提示付款被拒。基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涉及农民工工资类相关案件。根据上级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