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7935号
申请人:森淼绿景(天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北侧长瀛商业广场1-3号楼21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清区王庆坨镇一纬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森淼绿景(天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2,762,37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市花苗木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62,37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