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681民初8700号
原告:贾某,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唐县北店乡北店头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法蓝律师事务事务所。
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经理。
被告: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第三人: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某定市涿州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贾某与被告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公司)、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市某公司)、第三人涿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涿州市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涿州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天津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天津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第三人涿州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某公司、涿州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市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为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项目园林工程人工劳务部分的实际施工人。二、依法判决被告天津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05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偿还完毕之日止)。三、依法判决被告天津市某公司、涿州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涿州某公司系侨城滨江邮城示范区景观项目园林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发包人),被告涿州某公司将案涉项目发包给被告天津市某公司,该公司又将案涉项目分包给被告天津某公司。2021年4月15日,被告天津某公司联系到原告,将案涉项目违法分包给原告,并就此项目签订《分包合同》,将案涉项目除建材外的所有人工劳务部分分包于原告。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工期为35天,合同价款共计115万元,施工过程中被告涿州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均指使原告对案涉工程及进行增项施工,并对此进行结算。现原告已全部施工完毕。经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305000元工程款尚未给付。原告作为案涉工程劳务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已全部施工完毕,并经过验收,被告应当给付剩余工程款,被告天津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应在案涉工程欠付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此次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天津市某公司、涿州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涿州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涿州市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有异议,认为原告的诉讼主张是虚假的。
原告贾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分包合同协议书及硬景工程量清单报价明细表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工程地点为河北省涿州市陈家坟村,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金额为1150000元。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涿州市陈家坟施工的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项目施工,三被告至今仍欠原告劳务费305000元及305000元的由来。证据三、变更申报审批表、设计变更单、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经三被告指示原告进行变更增项,增项费用为72609.3元。证据四、变更申报审批表、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现场收方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指使原告进行变更增项,增项费用为13500元。证据五、现场工作指令单、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现场收方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三被告指使原告进行变更增项,增项费用为33890.7元。证据六、照片七页,证明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在施工现场进行了劳务施工。证据七、(2024)冀0681民初76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就此项目被告三仍欠631281.35元工程款尚未给付。
第三人涿州市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涿州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天津市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第三人涿州市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5日,被告天津某公司与原告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分包工程地点:河北省涿州市陈家坟村。承包范围:以发包人最终确定的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景观土建工程、景观图纸中所包含基础、小品、铺装、水景、内容。后附详细报价清单。分包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总金额: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人民币整,小写1150000元整。本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固定单价不予以调整,乙方不得借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价款。施工中或结算时,不论物价波动、工资涨落等市场因素变化,地下障碍、管线、暗浜、其它不可预见、周围建(构)筑物影响及政府相关部门政策性调整价格等,乙方均不得因此要求增加工程价款。本条约定价款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机械费、措施费、不可预见费、管理费、规费、保险、利润、等完成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报价中如有未计价的项目,该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项目价款内。承包方式: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保、包免费保修、包养护、包垃圾清运等。(乙方不包含主材)。如发包人采用转账形式付款的,分包人的收款账户如下:开户名贾某;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唐县光明路支行;账号XXX.付款方式:1、预付款:乙方人员配备齐全进场后支付至合同额得10%;2、按周进度付款,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3、现场全部工程量完成,经监理单位、甲方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97%;剩余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满足要求后1个月内支付完成。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备注:考虑到与施工单位配合,需提前进场沟通。施工总工期:35日历天。补充约定:如现场出现本合同以外的施工内容,须经监理单位、甲方单位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为准。
2023年12月25日,被告天津某公司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贾某于2021年4月15日在河北省涿州市陈家坟村施工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项目的所有劳务部分,至2023年底,我单位仍欠185000元工程款尚未给付。工程期间,涿州某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以合同外签证形式让贾某额外增项施工,至今仍欠120000元尚未给付,以上共计305000元工程款”。天津某公司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与被告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根据原告提交本院的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变更申报、增项确认等工程实际施工中的变更申报审批表、设计变更单、现场收方单、现场签证完工确认单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被告天津某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认可贾某在河北省涿州市陈家坟村施工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项目的所有劳务部分,仍欠185000元工程款尚未给付。贾某额外增项施工,至今仍欠120000元尚未给付,以上共计305000元工程款。天津某公司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本院对被告天津某公司尚欠贾某工程款30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时,应参照合同中的工程价款约定对承包人进行折价补偿。本案中,原告贾某与被告天津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书》虽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天津某公司应就贾某已完成的施工部分向其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采信支持。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涿州某公司尚欠天津某公司工程款,也未举证证明天津市某公司与天津某公司在本案案涉工程有关联性,故原告要求天津市某公司、涿州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支持。原告对天津某公司分包给原告的工程部分进行了实际施工,原告要求确认其为侨城滨江郦城示范区景观项目园林工程人工劳务部分的实际施工人,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认。第三人涿州市某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异议,并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第三人的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贾某支付剩余工程款30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30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27日起按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某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某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