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卫长法与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9001民初5542号
原告卫长法,男,***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年忠,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长法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