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4014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教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同,济源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