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梨林镇熬坪新村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900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科技工业区开南路。
被执行人:济源市梨林镇熬坪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济源市梨林镇熬坪新村。
本院在执行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梨林镇熬坪新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保林
审判员***
审判员*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