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江,该镇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涛,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教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年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蕊,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马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同红,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马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70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坡头镇人民政府预交上诉费20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林慧慧
审判员 谢高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