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6民终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住所地:济源市大峪镇涅泉。
法定代表人:刘根胜,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东,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教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年忠,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济源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董 慧
审判员 张莎莎
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成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