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3608号
原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教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年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喜,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29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其公司借款329300元用于周转,说好20天后偿还。到期后,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
本院认为,诉讼中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现在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案由来主张权利,显然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0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建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