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6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合新,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教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年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转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亚桥南水屯。
法定代表人:任允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功民,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市政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水电工程公司)、济源市万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11月27日提出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9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依法予以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依法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慧
审判员 张莎莎
审判员 石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成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