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增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增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7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增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增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对xx商厦x号楼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28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鉴定费5734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合申请执行人对xx商厦x号楼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权利。执行费5043元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牛涛人民陪审员吕白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