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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5693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9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3079元(因原告立案时预交310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