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5693号
原告:***,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32号9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3079元(因原告立案时预交310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曌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