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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执306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3395085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将案款暂压到法院,因为双方有争议正在诉讼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52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琚红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