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2民初10493号
原告:吉东东,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男,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吉东东、***诉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吉东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东东、***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