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3395085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劳务费4388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安阳县人民法院将5570.69元执行款交至申请执行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执6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琚红金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