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2民初5308号
原告:***,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3号6层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3395085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634XA。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众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六冶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72,155元及利息(以472,15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6%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由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安阳县水冶镇开疆花园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2017年初,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后,将该项目部分涉劳务工程承包给原告***,口头约定了工作面积、价格计算方式等。此后,原告***便招募工人在该项目提供劳务。2018年7月20日,由于施工图纸和建筑面积发生变更,原告***与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新在原来劳务费计算方式的基础上约定了增加部分的计取方法。由于该工程项目停工时间较长,2018年9月,原告***无奈离开该项目工地。现该项目已经竣工,但被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直拖欠原告***的劳务费,导致农民工的劳务费一直未支付,农民工纷纷将***及河南悦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悦众公司将涉案工程的二次结构承包给无劳务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应属无效。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施工的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现在不具备主张权利的基础,可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