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邱倩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铁军,北京市汇融(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盖世举,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北石海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违法减资6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海城市辽河经贸有限公司就海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0381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程序中所确定的债务1175240元及至支付之日的滞纳金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该案立案后,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1月27日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信达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5%进行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线上线下多次全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对被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高兴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双
书 记 员 姜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