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40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41623MA2QM91B5C,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街道圣大国际商贸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新宏钢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3民初7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刘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