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127号
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341-6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载明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载明地址安徽省岳西县。
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51,4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1,448.4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