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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37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盛世漆园商业3#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019319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沅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15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沅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