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8378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盛世漆园商业3#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0193197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瑞沅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37号安徽圣大国际商贸中心3-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32615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瑞沅新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沅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胡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苏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