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研发1楼108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3270991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红旗产业园街属工业区C-04地块5号厂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2948060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瑞沅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622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黄 宇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