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990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19号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栋201-A21。
法定代表人:周凤梅,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第二层213-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