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7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宏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东头村“三岗、***”A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975960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第二层2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103312234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第五楼自编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宏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15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宏圣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157.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735.7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宏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