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1868号
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联东U谷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103312234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财,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艺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名下银行存款346,48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财(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名下银行存款34648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