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执异2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吴鸿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自愿提出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维山
审判员 蔡佳民
审判员 李金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锦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