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6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华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香埔头。
法定代表人吴鸿程,总经理。
被执行人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五道交口东北侧颐景公寓8-3-805。
法定代表人柳昆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晋江华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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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尹立强
审代理判员赵荣停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