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冀0208执异14号
在执行机构执行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于2018年1月25日对执行机构冻结的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账户存款5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称,异议申请人需支付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张官屯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款50000元,该笔款项需要通过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支付,异议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将该笔款项打入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账户。该笔款项与被执行人无关,贵院查封是错误的。故要求解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17)冀02执168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的账户存款50000元。
本院认为,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机构已将扣划的款项于2018年1月23日全部拨付给申请执行人,而案外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提出异议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0208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机构依据该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2017年11月14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168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财政所的款项壹佰陆拾万元。当日,执行机构向中国农业银行唐山丰润白官屯分理处下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财政所账户存款160万元,当时实际冻结金额1241309.33元。2017年12月13日,执行机构作出(2017)冀02执168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人民政府在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财政所的款项壹佰贰拾肆万壹千元。当日,执行机构从上述已冻结的账户扣划存款1241000元。2018年1月23日,执行机构将上述执行款1241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驳回案外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瑞民
审判员 谷淑珍
审判员 司国生
书记员 邢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