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3977号
原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825857X9。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行,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枫林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谊城公寓24号楼2门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冬生,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枫林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散天津枫林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事实和理由:2004年6月21日,原告与加拿大公司合资成立被告,营业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其中原告持有被告70%的股权,加拿大公司持有被告公司30%的股权。2011年12月27日,被告公司被依法吊销。2017年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僵尸企业”清算注销要求,原告进行了一系列清算注销工作,由于外资公司长期失联,原告成为唯一股东,不能形成股东会决议,工商部门不予注销。故成讼。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彬
书 记 员 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