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1381号
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沽路北万年桥西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9370489E。
法定代表人:徐福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佩玲,天津卓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825857X9。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松行,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天津市恒增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