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8846号
申请人: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黑牛城道**。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梓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40187564。
法定代表人:祝卫,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汉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化工西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29312B。
法定代表人:冯冲,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华纳景湖花园(景湖科技园**楼)**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603296969。
法定代表人:翟乃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福顺街**代码:91120116730362353P。
法定代表人:陈友林,副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877369.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汉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77369.1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志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