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877号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杨家柏镇工业聚集区(海龙管业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希田,经理。
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湖滨路阳光海岸会所。
法定代表人:黄恒政,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刚,经理。
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力高(天津)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