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4民初62号 原告:临邑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MWRP93W,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门**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768733965K,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104国道与宿田路交界处1号房1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临邑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公司内部停车场及内部单路施工合同款项1,710,620.75元、厂区零星工程款项47,392.65元,总计1,758,01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应付款之日起计至全部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各项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公司内部停车场及内部道路施工,现已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1,710,620.75元,厂区零星工程合同为定价包干,金额为47,392.65元,现已竣工。共计1,758,013.4元。后原告对多次催促原告付款未果。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7月8日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进行公司内部停车场及内部道路工程,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在施工工程测量数据明细上签字确认合同项目全部完成,工程价款1,710,620.75元。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13日签订《施工合同》进行厂区零星工程,该工程量于2021年6月4日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字核实,工程价款47,392.65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施工合同》、零星工程施工明细、施工工程测量数据明细及原告当庭**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两份书面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公司内部停车场及内部道路工程款1,710,620.75元。厂区零星工程经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核实,原告工程施工完毕,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47,392.65元。原告诉求被告支付所欠两项工程款共计1,758,013.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结合合同中关于发票及支付方式约定,本院不支持被告对《施工合同》所涉工程款47,392.65元支付逾期利息,认定利息以《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的工程款1,710,62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邑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392.65元; 二、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邑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10,620.75元及利息(利息以1,710,620.7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临邑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临邑顺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曼 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