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179-1号
原告:***,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柠,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号XX巷XX小区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曹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首次开庭之前向本院提交《补充施工协议书》,认为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补充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的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议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认可该《补充施工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受理后,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8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成 荔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马浩浩
打印:相丽华校对:张琪琪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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