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万涛,西安毅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陕0112民初4181号 原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27332727U。法定代表人曹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万岗,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毅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6TYWX151。法定代表人万涛,总经理。被告万涛,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毅果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万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2.5元,剩余5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人民陪审员 史西萍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惠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杨惠 送达时间:2019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