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127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1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原,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永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载明本案中的施工地点为“经九路-南二环南口”,经九路与南二环交界处是个丁字路口,实际施工地点在南二环南侧,应当属于雁塔区,故本案应当由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继续由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经查,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经九路-南二环南口”位于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确有不当,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21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彩玲

审判员孙叶花

审判员赵兆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凯

书记员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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